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终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4121Y。
法定代表人:赵伟,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林,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6日,住宝鸡市渭滨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胜军,陕西蔡胜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让,男,生于1986年9月6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文英,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7年7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朱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鲲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697319889H。
法定代表人:秦国立,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宝龙,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让、***、河南鲲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4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0元,减半5130元由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金国
审 判 员 李婧雯
审 判 员 彭 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陆新宁
书 记 员 李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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