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2190号
原告:河南鲲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33号房地产大厦银座9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银兴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辛店镇(原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鲲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兴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河南鲲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鲲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鲲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97元,由河南鲲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