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0202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
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椋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梁某某、河南省椋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020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某某、河南省椋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8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省椋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