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椋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王某某与梁某某、河南省椋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0202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 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椋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梁某某、河南省椋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020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某某、河南省椋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8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省椋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