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椋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椋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02民初190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河南省椋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椋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椋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