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管民初字第213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女,系***之妻。
委托代理人***,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安顺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办事处。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贵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书院街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卢爱国。
委托代理人段宪师,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安顺拆迁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管城回族区东大街办事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书院街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仝明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易国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