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1民初658号
原告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桂陵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于树申,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原告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树申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