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728民初2098号
原告尹培中,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南蒲区。
委托代理人:程建瑞,长垣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54214190X
法定代表人:王君红
住所地:长垣县
委托代理人:韩宏远,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
被告逯亭,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尹培中与被告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逯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尹培中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逯亭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适用合议庭,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尹培中委托代理人程建瑞、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宏远到庭参加诉讼,逯亭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培中诉称,尹培中受逯亭的雇佣为其在高店社区干保温工作,经结算,逯亭欠尹培中202000元工资没有支付,2017年1月7日逯亭在高店社区工地项目部办公室给尹培中出具欠条一份。后多次催要,逯亭均一再推脱,拒不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起诉至贵院,诉讼费由逯亭承担。
逯亭未到庭,亦未在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
根据尹培中诉称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尹培中请求逯亭支付劳务工资20200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尹培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逯亭出具的2017年1月7日欠条一份,据此证明逯亭欠尹培中劳务工资是2020000元的事实。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逯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逯亭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经本院综合审查,尹培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尹培中受逯亭雇佣到高店社区工地上提供劳务,后经结算,逯亭欠尹培中工资共计202000元。2017年1月7日逯亭向尹培中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高店社区保温工资跨贰拾万零贰仟元(202000元)33#34#35#楼2017.1.7号逯亭”。后经多次催要,逯亭至今未支付所欠的劳务工资。尹培中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逯亭支付劳务工资202000元,案件受理费由逯亭承担。
另,在庭审过程中尹培中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应当保护,尹培中为逯亭提供劳务,逯亭予以接受,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逯亭欠尹培中劳务工资202000元,有逯亭出具的欠条为证,故对尹培中的要求逯亭支付劳务工资202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逯亭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逯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尹培中202000元劳务工资。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0元,由逯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保红
人民陪审员 樊勇豪
人民陪审员 刘红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