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2民初268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乔姬,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桂陵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新郑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慧靖,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