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民终32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桂陵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君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留停,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富领,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典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期间,金典建筑公司称其公司将施工劳务分包给了西平县泗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并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并申请证人徐某、王某出庭作证,故应当通知西平县泗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未通知西平县泗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建峰
审判员  任蕴力
审判员  袁玉慧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连 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