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3728号
原告:河南华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5137784X。
法定代表人:闫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鹏,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王馨冉,女,汉族,1989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河南长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华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馨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的(2021)内08民终687号民事判决书,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审查。该审查案件也将涉及对已付工程款、崔刚军商砼款和税金等请求事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依法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红权
审 判 员  林莹莹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翟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