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9747号
本院2021年4月7日对原告***诉被告***、***、河南华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902民初9747号民事判决书中有两处笔误,应予以纠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中标题处案号:“(2020)豫0902民初9745号”应补正为:“(2020)豫0902民初9747号”;判决书中第9页第8行:“本案受理费3671元,由原告濮阳市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7元”应补正为:“本案受理费3671元,由原告***负担737元”。
审判长 刘宗立
审判员 孙艳婷
审判员 宗晓晓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