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华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3556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河南华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513778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646475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华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华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