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3556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河南华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513778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646475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华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华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