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02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珊瑚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靖松,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甸苴社区居民委员会。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甸苴社区居民委员会甸苴关财坡顶。
法定代表人肖正学,主任。
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甸苴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玉溪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玉仲裁字第1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确认:由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甸苴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014464.52元;本案仲裁费13536元,由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甸苴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甸苴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014464.52元及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仲裁费13536元,应交执行费22680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2050680.52元及利息。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云04执5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9)玉仲裁字第16号仲裁裁决书指定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管辖,并于同年11月25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表示自愿放弃仲裁裁决书裁定的工程款及利息等所有款项,并自愿承担该案仲裁费。经审查,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402执5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