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1民初421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告:***,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告:云南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星象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唐定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瑶(系公司员工),男,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时东(系公司员工),男,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告:云南汇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三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成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珊瑚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系公司办公室管理人员),男,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汇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2021年4月13日,云南汇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追加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2021年5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