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2民初618号
原告:***,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委托代理人:朱曼琳,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71219C。
法定代表人李万学,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男,196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6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向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普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