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2财保17号
申请人:***,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
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石将军街上六路8号。
被申请人: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珊瑚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学,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陈永富,男,196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永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永富价值人民币38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永富价值人民币385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