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7民初986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告:***,男,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告:**,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遇辉,男,系云南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玉溪汇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三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成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男,系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珊瑚路**。
法定代表人:李万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越,男,系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下段/div>
法定代表人:李贵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林,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星象路东段/div>
法定代表人:唐定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瑶,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玉溪市江川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李任民、**、云南玉溪汇龙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需进行仲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交纳10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雅莹
人民陪审员 陈家友
人民陪审员 李凝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