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天天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郑州市建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16号
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天天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113号兆邦花园603。
经营者:朱天德,男,汉族,1967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杭,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顺鑫,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建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南、零二八公路西卧龙公馆1幢1单元8层8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赵立树,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天天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郑州市建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天天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天天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天天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5元,尚未交纳,不再交纳。
审判员  李晓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