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高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郑州市建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3986号
原告:河南高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电厂路西华亿绿色建材园区H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03T6E2L。
法定代表人:赵魁生,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玉慧,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建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南、零二八公路西卧龙公馆1幢1单元8层8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68861695U。
法定代表人:赵立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高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建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高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高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9元,由原告河南高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