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郑州市建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2486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燕,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欧阳,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建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南、零二八公路西卧龙公馆1幢1单元8层8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赵立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建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雨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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