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郑州市建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8017号
原告郑州市建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南、零二八公路西卧龙公馆1幢1单元8层8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68861695U。
法定代表人赵立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超,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市建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私下就涉案款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建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市建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