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执4583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3号。
负责人谢廷殿,行长。
被执行人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梦月。
被执行人河南通达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耿保珠。
被执行人许昌博瑞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瑞祥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郭军华。
被执行人罗梦月,女,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通达车轮有限公司、许昌博瑞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罗梦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5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中,本院作出(2015)金民二初字第562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许昌博瑞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许昌市瑞祥西路北侧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证号:许市国用2013005××××15号);查封被执行人许昌博瑞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路3806号××幢××层全部房产(产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号)、××幢××层全部房产(产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号);××幢××层全部房产(产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号);××幢××层全部房产(产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号)。现查封房产即将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许昌博瑞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许昌市瑞祥西路北侧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证号:许市国用2013005××××15号);
二、续查封被执行人许昌博瑞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路3806号××幢××层全部房产(产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号)、××幢××层全部房产(产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号);××幢××层全部房产(产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号);××幢××层全部房产(产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智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