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16768号
原告:***,女,193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菊,女,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原告之女。
被告: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路,注册号411092000003317。
法定代表人:罗梦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念、余海翔,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83个月10.45万元,合计17.45万元。事实与理由:自2014年8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利息1.8%,约定的日期至今没有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0民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2018)豫10民破申1之11号民事裁定书载明,该院已受理对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且已终止重整程序,宣告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故原告提起的有关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