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恢34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鲍艳丽,女,汉族,1979年5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国际经济发展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4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炳忠。
被执行人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阳光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梦月。
被执行人罗梦月,女,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1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与学理路交叉口新芒果和郡小区3号楼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钢。
关于***申请执行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罗梦月、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国际经济局、鲍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9日恢复执行。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91执恢3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