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4执19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8月14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许昌恒佳发制品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尚集镇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红宾,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梦月,经理。
被执行人:许昌瑞雅发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新区英豪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袁常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袁常伟,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肖红宾,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执行人:李丽娜,女,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陈超群,女,汉族,1979年9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袁方,女,汉族,1989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执行**与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许昌瑞雅发饰有限公司、袁常伟、肖红宾、李丽娜、***、陈超群、袁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李森于2019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4执19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新平
审判员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继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