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许昌瑞新艾尔依迪照明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民初177号
原告: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于朝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东段。
诉讼代表人: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告:许昌瑞新艾尔依迪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新艾尔依迪照明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告: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
诉讼代表人: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告:许昌瑞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许昌瑞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许昌瑞新艾尔依迪照明有限公司、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许昌瑞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本案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因我院已受理了四被告的破产重整申请,故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我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因涉及被告的其他案件已由建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为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更好的化解矛盾,由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较妥。本案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贾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