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002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11月16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9月3日生,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执行人:许昌瑞雅发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新区英豪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5月27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6月2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执行人: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11月1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1月24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尚集镇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许昌瑞雅发饰有限公司、***、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依据(2016)豫1002民初27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豫KQA0**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豫KQA0**的车辆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