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91执90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路。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一、2017年12月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一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无财产;2018年1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二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无财产;2018年6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三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无财产;2018年11月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四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无财产。二、已履行0元。三、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四、通过传统查控未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中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申请破产,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5日以(2018)豫10民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五、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意见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191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翔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