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异11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钢。
被申请人:河南国际经济发展局,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孙攀,男,汉族,***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许昌市瑞新电器有限公司、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审查了此案。异议人***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河南国际经济发展局、**、***、孙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异议称,其诉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6)豫019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2914500元以及以本金290万元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6月1日起判决还款之日的利息,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2月27日,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经查担保人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资产可供执行。被申请人河南国际经济发展局、**、***、孙攀为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其认缴出资额分别为3003.3万元、2754.4万元、1750万元、500万元。经查,上述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行为,注册资金均在验资后当天撤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异议人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强制执行其财产。
被申请人河南国际经济发展局、**、***、***参加听证、亦未答辩。
异议人为支持其异议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6)豫0191民初4***民事判决书。证明申发投资担保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证据二、(2017)豫0191执5018号执行裁定书。证明申发投资担保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证据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止到2018年6月3日)河南申发投资担保公司信息报告(网页打印版)。证明被申请人为该公司的四名股东。证据四、郑州市工商局出具的申发投资担保公司的工商档案。证明被申请人各自的出资份额,被申请人河南国际经济发展局出资份额是3003.3万。被申2*钢出资份额是2754.7万。被申请人***出资份额是1750万。被申请人孙攀出资份额是500万。以上出资均为货币出资。证据五、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银行流水两份。证明:中国银行郑州锦江花园支行2013年12月16日显示申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5010万。该增资在当天即全部转入郑州好妈妈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工商银行郑州财富广场支行2010年9月29日当日验资成功50000500元。验资当天即还款河南省大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0000500元。足以证明上述股东并未实际出资。证据六,*钢、***、孙攀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的身份情况。
被申请人河南国际经济发展局、**、***、***参加听证、亦未质证。
经审查,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证据六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系网页打印版,其真实性无法认定,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豫0191执5018号。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以(2017)豫0191执51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被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豫10民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重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异议人***提供的郑州市工商局出具的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和银行流水。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刘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