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

***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584号之一
原告:***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玉坝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刘大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红、漆业昆,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方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高亚社,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A103室。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310国道临洪闸西侧。
法定代表人:颜成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连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潘圩村310国道南侧。
原告***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江苏连浦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1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婉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