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

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中复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91民初51号 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浦南镇310国道临洪闸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复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金桥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复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