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

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连云港天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恢33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临洪闸西首。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天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建设路苏豪大酒店旁2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天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连云港天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案恢复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被执行人连云港天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处的到期债权,经查,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正在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协商付款事宜,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连云港天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因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行踪线索,本案中不再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 四、2022年12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刘 健 审 判 员  杨 路 审 判 员  尹 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