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

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4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2)苏0706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上诉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已预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袁 萍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