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4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2)苏0706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上诉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已预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袁 萍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