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

***、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4021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浦南镇310国道临洪闸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靖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