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4021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浦南镇310国道临洪闸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靖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