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45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龙浦路13-1号。
被执行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08440872X,地址海州区浦南镇310国道临洪闸西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予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与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苏0706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已经提起上诉,本案执行依据尚未生效。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申请不符合“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之情形,故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路
审 判 员 高 旭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