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91民初67号
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08440872X,住所地江苏省***市海州区临洪闸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4901261K,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104.5元,由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江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