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1275号
原告:商丘市应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37088546。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应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丘市应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诉状所列被告***基本信息有误,原告商丘市应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告***准确的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应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准确提供被告***基本信息,原告商丘市应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市应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给原告商丘市应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