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申1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北段紫东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95999948L。
法定代表人:李汉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燕,女,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民初10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法官多次给***打电话说“庭审笔录打印错了,需要你来法院重新签字画押”,证明一审法官对庭审笔录做手脚。一审法官未采信***提交的证据错误。一审法官串通被申请人伪造答辩状,涉嫌利益输送。本案应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市燃气工程项目部签订《民用天然气安装合同》,合同中仅约定了单价,没有约定施工户数,***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实际施工户数及李卫习的具体身份,且李卫习在录音中并未表明所欠工资具体数额,另***提交的转账记录数额与其诉状中所称已支付数额亦无法对应,原审结合庭审陈述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虽称一审法官对庭审笔录做手脚、串通被申请人伪造答辩状,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再审审查期间***提交记账记录两页作为新证据,拟证明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78800元,经审查,该记账记录为手写,亦无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字或盖章,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认可,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另,关于***申请再审,原一审判决已经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提出上诉后未交纳上诉费用,本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应视为***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因其放弃了上诉权,系通过处分诉讼权处分了其实体权利,故对***的申请再审事由应不予审查。综上,***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邓 舒
审 判 员  郭英涛
审 判 员  赵洪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强强
书 记 员  祁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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