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申1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北段紫东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95999948L。
法定代表人:李汉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燕,女,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民初10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法官多次给***打电话说“庭审笔录打印错了,需要你来法院重新签字画押”,证明一审法官对庭审笔录做手脚。一审法官未采信***提交的证据错误。一审法官串通被申请人伪造答辩状,涉嫌利益输送。本案应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市燃气工程项目部签订《民用天然气安装合同》,合同中仅约定了单价,没有约定施工户数,***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实际施工户数及李卫习的具体身份,且李卫习在录音中并未表明所欠工资具体数额,另***提交的转账记录数额与其诉状中所称已支付数额亦无法对应,原审结合庭审陈述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虽称一审法官对庭审笔录做手脚、串通被申请人伪造答辩状,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再审审查期间***提交记账记录两页作为新证据,拟证明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78800元,经审查,该记账记录为手写,亦无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字或盖章,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认可,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另,关于***申请再审,原一审判决已经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提出上诉后未交纳上诉费用,本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应视为***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因其放弃了上诉权,系通过处分诉讼权处分了其实体权利,故对***的申请再审事由应不予审查。综上,***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邓 舒
审 判 员 郭英涛
审 判 员 赵洪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强强
书 记 员 祁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