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民终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霞,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付轩,濮阳市清丰县柳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南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冠群,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张再君,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审被告: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汉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现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再君、原审被告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南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3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之间争议的是涉案的刘庄村、郭庄村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二审中***提交了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于2019年1月通过微信向***提交了涉案工程的用料清单,***对清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作为查明***施工的工程量,认定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基于***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重审中查明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依法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3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孔德军
审判员  魏献忠
审判员  李光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