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民初635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结,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北段紫东花园8号楼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关镇食品工业园工横二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2元,减半收取计59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