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6645号
原告:***,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自见,河南华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盼盼,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李红彦,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河南省永城市陈官庄乡府前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56947638W。
法定代表人:蒋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李红彦、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靳剑锋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颖
书 记 员 张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