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商丘市百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5815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东、孟波,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百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商务中心区亿丰广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61664637M。
法定代表人:蒋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陈官庄乡府前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56947638W。
法定代表人:蒋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百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