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6309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王顺利,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56947638W。
法定代表人:蒋敏,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王顺利、***、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邵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