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9016号之一
原告: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乡府前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5694763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金域湾10号楼19、2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5714313N。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2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计2950元,由原告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