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7523号
原告:永城市小龙人教育集团,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方大道中段工商银行后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481074201892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明珠路与铁北三巷交叉口北2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5694763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小龙人教育集团诉被告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小龙人教育集团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城市小龙人教育集团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市小龙人教育集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永城市小龙人教育集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克煊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