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1民初1698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4月9日生,汉族,住杞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杞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乡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杞县秀居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北关自来水公司南5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杞县秀居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2.50元,保全费3082元,共计75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