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2024号之一
原告: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明珠路与铁北三巷交叉口北2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56947638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小龙人教育集团,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方大道中段工商银行后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481074201892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小龙人教育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458元,减半收取109729元,由原告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任 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