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7339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
被告:***,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
被告:***,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
被告:***,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1080419********。
被告: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河南省永城市***乡府前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56947638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后。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