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孙好、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81民初1971号
原告:吕义良,男,汉族,1967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好,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56947638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法,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永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73569974T。
法定代表人:王玉生。
原告吕义良与被告孙好、河南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城市永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永城市永龙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城市永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义良撤回对被告永城市永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倩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