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1民初2766号
原告:河南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会盟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553152709P。
法定代表人:刘玉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勇,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县果园乡初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果园乡赵庄村和谐大道东段路北。
负责人:李永强,该学校校长。
原告河南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果园乡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成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明